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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正案》新在何处?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6-17  字体:[大][中][小]

  婚姻法的修改跨过世纪之交的门坎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这次向全社会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共52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涉及重婚问题、家庭暴力、结婚条件以及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问题、保障老年人权益等。 修改后的婚姻法必将更适合社会发展,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婚姻之中的每个人,每个家庭。

 

  ■关于重婚


  为了加大对重婚的遏制力度,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对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家庭暴力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关于夫妻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草案进一步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持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草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约定财产,草案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


  ■关于离婚


  草案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增加了一些规定。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视权。


  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新《婚姻法》草案增加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新《婚姻法》草案增补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和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们对婚姻法修改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婚姻法关系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婚姻及每一个家庭。 总得来说,修正案较前婚姻法进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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