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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

  志愿者在香港被称为在不为任何物资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富翁、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团中央这样定义:志愿者就是泛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精神、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志愿者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 特征。


  志愿者服务必须从实际出发、服务对象需要什么,志愿者就尽可能提供什么,但志愿者在服务时注意力所能及,不能轻易增加服务内容或许下过多的承诺。


  但有些人片面地认为从事志愿者的工作是慈善为怀、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者的工作看成一种单方面 的施予;认为志愿者的工作只是为了减轻专职人员的工作负担,把志愿者当作“廉价劳动力”; 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才有资格或才会参加志愿工作。其实,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及责任。参与志愿者工作是表达这种“权利”及“义务”的积极和有效的形式。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得到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因此,参与志愿者工作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乐己”。参与志愿者工作,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志愿服务个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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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面对种种尬尴和困惑依然无悔付出